本譯本正在校對中:經文由印本(新約 1872 年、舊約 1874 年)的掃描件辨識而成,校核尚未完成;標有記號的經節仍待核對。

This edition is still being verified: the text was read from scans of the print (New Testament 1872, Old Testament 1874) and the checking is not finished; marked verses are still under review.

出埃及記 22

出自 4Discip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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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 > 出埃及記 > 第 22 章

出埃及記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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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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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官話譯本全文 出埃及記 22

1 人若偷竊牛羊無論宰賣、應當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 2 人若遇賊挖墻、將賊打死、不必償命 3 若日頭已出、將賊打死、必須償命。若賊被拿、應當將所偷之物償還、償還不起、就當賣身償還 4 若所偷的牛羊驢、仍在他手下存活、就當加倍償還。 5 人若牧放牲畜在人的田間、或葡萄園裏、吃了人的莊稼、應當將自己的嘉穀美果賠還。◇ 6 若舉火焚燒荆棘、燒了別人堆積的糧食、或燒了未割的莊稼、或燒了田地、舉火的人便當賠還。

7 人若將銀兩器皿交付隣舍看守、從隣舍家裏被賊偷去、若拿獲賊、叫賊加倍賠還。◇ 8 若沒有拿獲賊、應當領看守的家主到士師面前、問他拿了那人的財物沒有 9 凡所失的物、無論是牛羊驢、是衣服、若失主認出是自己的、須到士師面前呈明兩下情形、士師判定是誰偷竊、誰就當加倍賠還。 10 人若將驢或牛或羊或別的牲口、交付鄰舍看守、牲口或死或傷、或被人搶、並無別人看見 11 看守的人、當指着主起誓說、我自己未曾拿隣舍的物、本主就當罷休、看守的不必賠還◇ 12 牲口若被竊去、看守的就當賠還。 13 牲口若被野獸咬死、就當取來作見證、所咬死的不必賠還。 14 人若向隣舍借牲口、或傷或死、牲口的本主沒有同在一處、借的人就當賠還。 15 牲口的本主若同在一處就不必賠還若是僱來的牲口也不必賠還因為是用工價僱來的◇

16 人若引誘未受聘的處女與他苟合就當聘他爲妻◇ 17 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與他爲妻、他就當按聘女的銀數稱出交清 18 有邪術的女子不可容他存活○ 19 人與畜交、必當治死。 20 人若在天主以外又祭祀別的神、應當將他滅絕。 21 你們不可欺負客旅因為你們在伊及國也曾爲客旅。 22 你們不可欺凌寡婦孤兒。 23 若是欺凌他、他向我求告、我聽他求告的聲音 24 必要發怒、叫你們被刀殺死、叫你們的妻為寡婦、子爲孤兒。

25 我的貧民與你住在一處你若借給他銀子、不要如放債的向他取利。 26 你若拿他的衣服作當頭、日落的時候、必當歸還他 27 因他但有這一件衣服遮身、若不還他、他拿甚麼當鋪葢呢、我是發慈悲的、他若求告我、我必俯聽。 28 你不可咒詛審判的長老、也不可咒詛民中的牧伯。 29 你當將先熟的穀酒獻與我、不可遲延、你頭生的兒子、也當獻與我 30 你的頭生的牛羊也是如此、七日可以跟着母、到第八日、必當獻與我。 31 你們須在我面前作聖民在野地遇見獸所咬死的牲畜、不可吃他的肉、可以丟給狗吃

經文標記: ◇ 讀法仍在對照印本校核中 · 本節的起訖位置仍在校核中

主要心得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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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及耶穌/道即天主之處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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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恩資訊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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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言之宣告/應驗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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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戒經文/敬畏主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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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的敬虔品行/誡命/禁令/順服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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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與參考資料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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